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以合同原件為準,復印件壹般沒有法律效力。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憑《死亡醫學證明書》;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為正常死亡的,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死亡證明復印件是否有效要看使用地點,使用部門同意才有效。復印件由司法部門保管的,應當加蓋司法部門的新鮮印章,未加蓋印章的復印件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壹)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二)與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
(五)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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