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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裁定的適用範圍

法律分析:更正裁定書的適用範圍主要強調“筆誤”,是指法院書寫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中個別文字書寫錯誤、計算錯誤;訴訟費用的遺漏和筆誤;其他筆誤或疏漏,可能無法“糾正”事實、適用法律和判決結果。如果進行這樣的“補正”,就是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實際上已經作出了新的判決,改變了原判決結果,從法律角度來說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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