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的形式根據許可的性質可以分為直接特許經營和分特許經營或區域特許經營。前者是指特許人直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特許申請人,被特許人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被特許人不得許可他人經營特許產品;後者是指特許人將指定區域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其他申請人,或者在該區域設立特許經營網點從事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其所擁有的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壹的經營模式下開展業務,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