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馬克思·韋伯比喻法官是自動售貨機壹樣,司法過程並不是簡單的輸入案件事實和產生判決結果的過程。適用法律的過程是復雜的。借鑒以往司法判決的智慧,解決當前案件的疑難問題,既是壹種合理的方式,也是追求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統壹法律適用加強案例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共14條。筆者將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對該意見的適用做壹些探討。
什麽是階級案件?
《意見》第壹條規定,相似案件是指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方面與未決案件相似的案件。,並經人民法院判決。
在判例法國家,過去的司法判例是法律規定,法官有充分正當的理由適用判例。但是,在成文法國家,由於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援引判例作出判決是不正當的。但是,目前有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融合的趨勢。判例法吸收了成文法的權威性和統壹性的優點,成文法吸收了判例法的靈活性和適應性的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