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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的最新規定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新時代黨和國家對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不僅包括對實體正義或結果正義的追求,也包括對形式正義或程序正義的追求。人民群眾對壹個案件的公平正義最直接的感受就是同壹個案件是否有相同的判決。同案不同判,首先會讓當事人感受到形式上的不平等待遇,然後從結果中發現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同案同判可以作為“抓手”,某種程度上成為衡量司法公平正義在人民心中的具體標準。

就像馬克思·韋伯比喻法官是自動售貨機壹樣,司法過程並不是簡單的輸入案件事實和產生判決結果的過程。適用法律的過程是復雜的。借鑒以往司法判決的智慧,解決當前案件的疑難問題,既是壹種合理的方式,也是追求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

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統壹法律適用加強案例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共14條。筆者將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對該意見的適用做壹些探討。

什麽是階級案件?

《意見》第壹條規定,相似案件是指在基本事實、爭議焦點、法律適用等方面與未決案件相似的案件。,並經人民法院判決。

在判例法國家,過去的司法判例是法律規定,法官有充分正當的理由適用判例。但是,在成文法國家,由於法律條文的明確規定,援引判例作出判決是不正當的。但是,目前有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融合的趨勢。判例法吸收了成文法的權威性和統壹性的優點,成文法吸收了判例法的靈活性和適應性的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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