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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證明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壹是明確責任,做好死亡證明的出具。

(1)各級醫療機構負責為因病死亡人員(包括到達醫院時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院內診療過程中死亡、新生兒死亡)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附件1);因病在家死亡的人員,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名單見附件5)或鄉鎮衛生院根據家屬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病史進行調查,並負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

(二)醫療機構經醫生治療或者接受治療後無法確定疾病死亡人員的,應當立即通知死亡地公安機關,由死亡地公安機關按照相關程序處理。

(三)因事故、突發事件死亡的人員,由死亡地公安機關或者經認定的鑒定機構對其死亡性質進行認定後,由死亡地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1,交通事故死亡,由交警部門出具《屍體處置通知書》(附件2);

2.死亡的,由辦案公安部門出具《鑒定結論通知書》(附件3);

3、無名或家屬不願處理知名屍體的,由發現地公安機關作出《無名(知名)屍體火化處理信訪報告》(附件4),並由市治安支隊發函通知市殯儀館火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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