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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主體不包括

醫療事故的主體不包括患者家屬和醫療機構非醫務人員。醫療事故的主體只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和患者,其中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醫務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的鑒定必須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醫療事故責任人必須是經考核合格並經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認可的各級衛生技術人員(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的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存在過失,包括過失和過於自信,必須具有違法性和危害性;

3、必須從事診療護理工作(包括後勤和管理此項服務);

4.對患者造成的危害結果必須符合“因組織器官損傷導致死亡、殘疾、功能障礙”,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和操作規程,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還可以責令發生醫療事故的相關醫務人員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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