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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遺囑繼承

法律分析:遺囑繼承的必要程序如下:當事人持全部繼承人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如房產證、銀行存款證明、股票對賬單等材料,全部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不能親自去公證處,放棄繼承權,需要在當地公證放棄繼承權聲明;死者的死亡證明和註銷證明缺壹不可。遺囑是指壹個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的方式處理其遺產或其他事務的法律行為,在創建人死亡時生效。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後,某人或某些人依法取得死者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法律制度。在繼承法律關系中,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為遺產,依法繼承遺產的人為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5條,繼承開始後,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選舉遺產管理人;未選出繼承人的,由繼承人* * *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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