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使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58:阿富汗、孟加拉國、中國、日本、朝鮮、印度、印度尼西亞、新加坡、泰國、越南、伊朗、伊拉克、馬來西亞、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敘利亞、卡塔爾、沙特阿拉伯、也門、科威特、黎巴嫩、巴基斯坦、巴勒斯坦、約旦、巴林、阿曼、白俄羅斯、埃及、乍得、科摩羅、剛果。赤道幾內亞、尼日利亞、利比亞、萊索托、博茨瓦納、岡比亞、幾內亞、古巴、安提瓜和巴布達、巴哈馬、多米尼克、危地馬拉、聖基茨和尼維斯、圭亞那、巴巴多斯、伯利茲、牙買加、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 *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