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按照妳的實際工作年限和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因此,在醫療期滿前,用人單位無權返還該員工。但是醫療期滿後,如果妳不稱職,用人單位可以退回員工,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此時妳與派遣單位的合同關系依然存在,派遣單位當然不能解除妳與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如果被退回,屬於“無工作期”,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和妳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妳支付工資。
在醫療期間,病假工資由雇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