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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還是由用人單位承擔,有什麽法律依據?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的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工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醫療期按照妳的實際工作年限和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因此,在醫療期滿前,用人單位無權返還該員工。但是醫療期滿後,如果妳不稱職,用人單位可以退回員工,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此時妳與派遣單位的合同關系依然存在,派遣單位當然不能解除妳與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如果被退回,屬於“無工作期”,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和妳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妳支付工資。

在醫療期間,病假工資由雇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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