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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調解守則

為進壹步規範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制定《治安調解工作規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規範

第二條本法所稱治安調解,是指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說服、教育、督促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達成協議、處理治安案件的活動。

第三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經雙方同意,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治安調解。

民事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單位之間,因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而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治安調解:

(壹)雇兇殺人傷害他人的;

(2)群毆;

(三)挑起事端;

(四)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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