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仲裁調解的法律依據問題答復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或者通知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況予以處理。(二)其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依法受理。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確實超過申請仲裁期限,又沒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性:
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勞動爭議進行事實認定,並就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裁決的壹種法律制度。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壹條和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應當合法、公正、及時,註重根據事實進行調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