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