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傷殘鑒定需要60天。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耗時較長的,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完成鑒定的時限,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鑒定期限延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鑒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合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二、事故傷殘鑒定流程是怎樣的?
1.受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事項的司法鑒定;
2.接受。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後,應當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初次鑒定後,鑒定機構受理案件,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壹鑒定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認證。司法鑒定機構接受補充鑒定委托時,應當對委托人要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於《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相關規定的,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退回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