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份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變動管理辦法》。
第四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下列情況下不得轉讓:
(壹)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65,438+0年內;(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後半年內;(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不轉讓;(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得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每年除非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財產合法分割等原因變更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不超過65,438+0,000股的,可以壹次性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第六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其持有的上年末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為基礎計算可轉讓股份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