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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電子證據處理規定

法律分析:電子證據本質上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數據。狹義的電子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記錄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1】;廣義的電子證據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並可作為證據使用的所有材料及其衍生物【2】,應包括具有證據價值或偵查功能的電子信息及其衍生物。電子信息是以程序、文本、聲音、圖像等電子形式存儲的數據;衍生品是由電子信息形成的附屬材料,包括記錄在紙張上的用戶名、密碼和打印材料。因此,電子證據可以表述為通過電子信息技術形成的證明案件事實的所有電子數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②書證;⑶證人的證詞;(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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