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予執行:可以申請先予執行追回勞動報酬,但執行不是仲裁委執行,而是移送法院執行;
2.終審:終審是壹種傾斜性保護。如果勞動者對追討勞動報酬的小糾紛不起訴,那麽這個裁定就生效了,單位就應該執行。對於小糾紛,最終裁決只針對用人單位,不針對勞動者。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判斷:
(1)金額;
(二)個人勞動法律知識儲備;
(3)復雜性;
(4)證據。
結論(供參考):
如果金額超過1,000+個人勞動法知識儲備不足+證據不足,那麽請律師;
如果金額超過1萬+良好的個人勞動法知識儲備+充足的證據,想請就請;
如果金額少於1萬+個人勞動法知識儲備不足+證據不足,就不值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高級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點擊輸入圖片說明(最多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