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1.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2.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半個月,半年後1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