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是,所謂的“臨時工”也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護的,任何時候都不能辭退。法律上已經消除了臨時工的概念,所以臨時工也被稱為“勞動合同制”。不管簽沒簽合同,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都不能隨意辭退。臨時工是我國實行勞動合同制之前的壹個特殊存在。《勞動法》1995實施以來,臨時工的概念在法律上被取消,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無論其身份如何。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不得無故辭退員工。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我國沒有臨時工。臨時工是指非全日制用工的,雙方可以隨時解除雇傭關系。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以外的用工方式,他們不得隨意解除用工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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