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的涉外民事訴訟。本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寄交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簽訂的授權委托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在中國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不服結婚地國家法院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國家或壹方在中國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五條中國公民居住在國外,壹方居住在國內,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第十六條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七條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