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審判。庭審中,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二,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
第三,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的主持下,當事人闡明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就案件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口頭辯論的訴訟活動。
第四,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全體成員對本案進行評議。評議不公開,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並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和書記員簽名。
動詞 (verb的縮寫)宣讀判決書。合議庭評議後,由審判長宣布繼續,並宣讀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當另行宣布宣判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壹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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