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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調整對象

商法的調整對象:商法是指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事行為中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

商法與民法的關系

壹.相似之處

商法和民法都是私法,兩者關系密切。它們都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法律部門。但是,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是不同的。商法是以組織(企業)為基礎調整營利性主體營利性行為的法律。

第二,兩者的區別

1,他們價值取向的側重點不同。商法價值取向的重點在於維護企業的合法利潤;民法價值取向的重點在於維護公眾的民事權益。

2.調整範圍不同。商法調整平等的營利性主體,民法調整平等的非營利性主體;商法調整的是動態的財產關系,而民法調整的不僅是靜態的財產關系,還有人身關系。

3.調整方法不同。商法屬於私法,當然受私法調整。但是,由於商法調整的營利性行為必然與國家管理職能相關,必然導致國家對商事行為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幹預和控制。因此,商法必須考慮到壹些公法調整方法,商法從私法上的自由放任到幹預主義的過程也證明了這壹特點;民法是純私法,完全采用私法自治原則,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妨礙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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