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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得了肺結核怎麽拘留?

因為肺結核和傳染病,嫌疑犯仍然必須被拘留。刑事拘留不會因為肺結核而減少拘留時間,可以根據肺結核患者的具體情況,適用適當的隔離用藥。這是因為肺結核分為開放性患者和非開放性患者。開放性患者傳染性強,但正規用藥3周後可轉為非開放性患者。

肺結核囚犯的治療:

患有肺結核的犯罪嫌疑人,量刑後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監外執行,批準後可以不入獄。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其特殊原因不宜在監獄內執行,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依法在監獄外執行的壹種執行方式。但是,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沒有減刑、緩刑的罪犯,壹律收監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上述情況的,執行機關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司法機關審批。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刑期未滿的,仍應在監內執行;刑期已滿的,應當及時釋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拘留條件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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