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或者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博工具、賭資、吸食、註射毒品的工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應當予以沒收,並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