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法和歐盟法的區別在於,這種區別是以歐盟的條約框架為基礎的。歐洲法律是歐盟法律的三大支柱之壹,側重於單壹市場的社會和經濟基礎。《歐盟條約》(《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產生的第二個支柱和第三個支柱與安全和防務政策以及內部安全有關。根據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做出的決議目前不采用表決多數決制。《馬斯特裏赫特條約》產生的司法和內政支柱是第三大支柱。隨後,《阿姆斯特丹條約》規定將非法移民、簽證、難民、司法合作等領域的事務移交歐共體(第壹支柱)管理。目前,警察和刑事司法的合作被視為第三支柱,而司法和內政也被視為第三支柱,屬於向歐盟移交的範圍。
歐盟法的發展有幾個突出的原則,包括互補原則、比例原則、授權原則、法律確定性原則和預防原則。凱瑟琳·巴蘭等學者認為,四大自由——歐盟內部市場的商品、服務、資本和勞動力的自由流動構成了歐盟的實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