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47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債權人想要追討債務,首先要看債務人有沒有財產,其次要看有沒有債務擔保人。普通公民死亡後,有財產的,其債務由其繼承人承擔;沒有財產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第壹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清理遺產,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申報繼承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的損壞和流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根據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
(六)實施與房地產管理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壹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必要的繼承應留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第壹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妨礙遺贈人依法清償稅款和債務。
第壹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法定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照收益比例清償。
註:民法典於2021 1 1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