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表見代理成立,訂立的合同有效,表見代理中的相對人不享有銷售權;
2.本人(委托人)對相對人(善意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人應當對自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未經授權的代理人有權要求退還委托人的費用。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並賦予這種信任與無權代理人共同實施法律行為。
表見代理的含義是承認表見授權;保護善意交易中交易對方的利益,使善意交易中的交易對方不會相信表見代理人的行為發生了變化。
表見代理的法律效力如下:
1,具有代表權的效果;
2.表見代理人應當對被代理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3.當善意相對人主張撤銷時,被代理人不得主張表見代理。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