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持兇器盜竊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盜竊具體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第壹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8號),結合我省盜竊具體數額執行標準:
壹、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六百元以上的,視為“數額較大”;牧區盜竊牛馬價值3000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視為數額巨大。
三、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十五萬以上的,視為“數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