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撤銷的;
2.行為人受相對人或者第三人欺騙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撤銷的;
3.行為人受脅迫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
4.相對人乘人之危,行為人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撤銷。
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特征是什麽?
1.在行為被撤銷之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沒有撤銷,其效力不會被破壞;
2.本行為的撤銷由享有撤銷權的壹方行使,撤銷權人必須通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行使撤銷權;
3.行為壹旦被撤銷,其效力可以追溯到行為開始時,即開始時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
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第151條
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急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的情形,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