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組織和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
(三)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的管理;研究律師和公證員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實施措施。
(六)負責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的管理;監督和指導這個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的法制教育和專業培訓。
(八)負責指導基層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
(九)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宣傳和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司法鑒定為社會服務。
(十壹)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和管理。
(十二)負責國家司法考試。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司法部門的工作是維護法律,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解決糾紛;但是,“正義”的具體定義和司法部門的權力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又有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