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對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應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檢驗不合格或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不得出廠銷售。
生產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企業應當如實記錄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次、質量檢驗信息、購買者姓名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二十壹條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包裝應當附有標簽。標簽應當用中文或者適用的符號標明產品名稱、原料成分、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凈重或者凈含量、貯存條件、使用說明、註意事項、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許可證書編號、產品質量標準。添加藥物飼料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添加藥物飼料添加劑”字樣,並標明其通用名稱、含量和休藥期。乳及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源性飼料也應標明“不得飼餵反芻動物”字樣。
飼料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
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註冊管理辦法
飼料生產許可條件
混合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許可條件
飼料標簽標準
飼料衛生標準
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範
飼料添加劑目錄
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止使用的藥物目錄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公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