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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

飼養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動物,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是禁止飼養以食用或觀賞為目的的雞、鵝、豬、貓、鴿等畜禽。

二、飼養觀賞鳥、信鴿不得占用走廊、樓梯間、屋頂等場所,不得在外墻和防盜網外掛入鳥籠,不得幹擾他人休息生活,不得汙染環境。

三、養犬必須嚴格按照《養犬條例》辦理《養犬許可證》、《犬只免疫證》和號牌,嚴禁無證和違反規定養犬,無證犬不得進出小區。必須去公安機關登記,領取養犬登記證,保證每年檢查壹次。養犬人必須持有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登記證,並到物業公司登記,否則視為無證。對於無證犬和未登記的犬,物業公司有權沒收並驅逐出小區或向公安機關舉報。

四、個人攜犬進行戶外活動,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為犬只佩戴市城管部門制作的號牌。

2.給狗戴上防護口罩。

3.戴上狗鏈,由壹個成年人帶領和觀看。

4.限時清除狗狗排出的糞便。

五、禁止攜犬進入餐館、商店、娛樂中心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

飼養是指對動物的養殖和照料,並為人或其他動物提供食物。隨著社會生產力和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牲畜的需求也越來越大,飼養在農業生產中越來越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趕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五條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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