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主體不同: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2)效力不同的行政法規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與行政法規相抵觸。(3)適用範圍不同行政法規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