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提醒:民政部辦公廳20265438年5月17日發布的通知:20265438年6月10日至5月313日,遼寧、山東、廣東、重慶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在上述試點地區的,可憑本人在試點地區的居住證到居住證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無需回壹方戶籍所在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第五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婚姻登記:
低於法定結婚年齡;
(2)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