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的主體是男女。
2.婚姻是壹種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婚姻登記手續。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沒有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必須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婚姻的法律後果是確立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這種已經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關系。
4.結婚的必要條件:第壹,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第二,他們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第三,他們必須遵守壹夫壹妻制。
5.禁止結婚條件:壹、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