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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同工同酬”應為:

為了對派遣工和本單位同類崗位工人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和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明確或者約定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要求:

1.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本行業、本地區的當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2.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

3.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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