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間借貸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只要不超過約定的借款期限即可。借款期限屆滿時,借據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第192條
如果訴訟時效屆滿,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二,民間借貸的最大利益是合法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年利率未超過36%的,債權人主張支持計息;超過36%的,超出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