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被確定不生效後,即意味著該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不能實現,應恢復到該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或實施前的狀態,如同該行為從未發生過壹樣。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被確定不生效後,由於其法律效力等同於該行為尚未實施,需要恢復到該民事法律行為實施前當事人的狀態。如果已經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各方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有幾種法律後果:壹是返還財產。這意味著,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民事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相對人也有權主張返還的財產。返還財產主要適用於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實際履行的情形。行為被宣告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時尚未實施,或者財產尚未交付的,不適用本辦法。二是折價補償。無法返還財產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在某些情況下,返還財產是不現實或不必要的。這時就應該通過折價補償的方式來達到恢復財產關系原狀的目的。三是賠償損失。壹般來說,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被認定無效後,就存在壹個損失賠償的問題。因無效、撤銷、不生效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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