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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分類的意義

根據《民法典》第134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按行為人數量可分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合同。多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根據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的協議而成立的行為。訂立公司章程的行為和簽訂合夥協議的行為是典型的多方民事法律行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可以根據壹方的意誌成立的行為。典型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授予代理權、行使撤銷權等。除上述分類外,還有壹種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即決議行為。決議行為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基於同壹意思表示,為達到某種法律效果而實施的行為。決議行為的特殊性體現在三個方面:第壹,決議行為壹般不需要各方的同意,而需要大多數人的同意。第二,決議行為壹般需要按照壹定的程序成立。第三,決議行為原則上只適用於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內部的決議事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35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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