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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出發時間的法律規定

法律規定的辭職時間如下:

正式員工需要提前30天提交離職申請;試用期員工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領取工資,辦理離職手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隨時離職,無需事先通知。

關於辭職時間的法律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1.員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員工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後主動離職,無視用人單位的賠償請求,用人單位不得為員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轉移手續;

2.員工離職後長期留在原用人單位,會導致員工無法辦理正常的用工手續,無法拿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資料,無法繳納勞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壹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壹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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