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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在婚姻、家庭、繼承方面制定了哪些法律?

宋代民法也規定了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

婚姻法規重視妻子的離婚權,如規定丈夫外出3年不歸,6年得不到信息,允許妻子再婚或離婚;如果丈夫因犯罪離開家鄉服刑,妻子可以提出離婚;妻子如果被丈夫的同居親屬強奸,或者如果失敗,也可以提出離婚;如果丈夫讓妻子賣淫,妻子也可以提出離婚等。此外,法律還擴大了強制離婚的範圍。比如法律規定妻為妾,就應該解除婚姻關系?

繼承法規中比較有特色的是關於養子女繼承權的規定?繼子和繼子的收養日期不同,也就是說他們在父母去世前有不同的贍養義務,所以有不同的遺產?

立繼子相當於親子,但繼子沒有盡到贍養義務,就只承擔了犧牲的任務,只能繼承遺產。

至於繼子,宋代法律規定,凡死而無子者,其遺孀或宗族有權為死者指定“繼承人”繼承家產?

在寡婦的情況下,繼承人可以獲得和兒子壹樣的繼承地位?但如果死者的配偶已經不在人世,而繼承人是由宗族設定的,那麽這個所謂的“終身繼子”的繼承地位就比正常的兒子或繼承人差很多了嗎?

按照宋朝的法律,繼子與家中未婚女兒繼承時,只能得到四分之壹的遺產。終身繼子與歸女* * *共同繼承時,應先遵循戶籍排除法,歸女平分總遺產的壹半,終身繼子分得三分之壹,剩下的壹半給終身繼子,二分之壹無官職;如果繼子由有夫之婦繼承,有夫之婦和繼子平分全部遺產的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壹就沒有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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