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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宋代以前的法典體系主要有哪些變化,在哪個時期?

最早是不成文法。沒有公布的是保密的。

春秋時期,鄭制作了壹部刑書,把律法刻在鼎上,公之於眾。總的來說,這是中國歷史上成文法典的開端。

戰國早期,李悝撰寫了《法經》,這被普遍認為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封建法典。其內容分為六個部分,即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器械法。其中監禁和逮捕相當於今天的程序法。賊和賊相當於今天的刑法分則,持有法相當於今天的刑法總則。

在秦朝,壹切都脫離了法律。法條很多,但沒有固定的樣式。各種形式,包括普通代碼、過往案例、法律問題等等。

漢初據說制定了九章律,在《法經》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章,即戶律、昌律、穩律,成為九章。壹般來說分為刑法總則和分則,然後總則在法典後面。

三國時期曹魏新法將占有法改為“刑名”,作為總則部分置於全法之首。

金代《晉律》體例大體沿襲《曹魏法典》,但刑名擴展為“刑名”和“立法”仍在文章之首。

到北齊時,北齊法的體例是將法典分成12條,將刑名、法名組合成“名例”,放在最前面。

北齊法的體例為隋唐以後的法典所繼承。除了題目稍有改動外,都差不多。

論唐律對北齊律的繼承。但到了唐代,出現了新的法典形式,如《唐六典》,以《尚書省六書》為藍本。

晚唐出現了大中刑法總分類,將刑法分為若幹“門”,其後是相關的令、法令。這種風格被宋代的《宋刑制》所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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