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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快遞有哪些規定?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關於快遞投遞的條款。該條明確規定,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當面驗收。也就是說,如果快遞員的收貨地址是收件人的地址,那麽快遞員就應該送貨上門。

法律依據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當面驗收。收貨人或代理人有權當面驗收。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

快件無法投遞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按照寄件人的要求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當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其他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進行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屬於進境快件的,由海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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