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是指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為防止被告違約或者有其他影響訴訟權利的行為而采取的措施。它的條件包括:1。可能性:即當事人需要證明被保全的權利有爭議或者可能被侵害。如果沒有這種可能性,法院是不會受理申請的。2.緊急性:即當事人需要證明如果不及時采取保護措施,會對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或者不可挽回的損害。如果沒有足夠的緊迫性,法院是不會受理的。3.必要性:即當事人需要證明采取保護措施的必要性,而不是在其他手段無法達到目的的情況下申請保全。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有必要。
訴前保全有哪些類型?訴前保全包括現有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目前的證據保全是指采取措施保全現場、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等。財產保全是指凍結、扣押、查封被保護人的財產;行為保全是指禁止被保險人從事可能損害投保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訴前保全對於保護當事人權利、維護公正司法具有重要作用,但也需要當事人認真考慮是否符合保全條件,通過法定程序進行合理有效的申請。同時,法院也應對保全申請進行嚴格審查,確保訴前保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 * *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