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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保全中的反擔保條款

法律分析:訴訟保全,又稱財產保全。是指法院依據職權,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以保證生效後未來判決順利執行而采取的保護措施。財產保全擔保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證賠償因財產保全不當造成的損失的擔保。訴訟保全擔保的具體措施壹般包括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壹般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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