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訴前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訴前調解是必經程序嗎?

訴前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離婚案件中,訴前調解是唯壹必要的程序。其他案件是否調解,由法院根據事實認定。法院法律文書將送達雙方。法院調解可以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和各個層次進行。具體來說,法院可以在案件受理後、開庭前、庭審中、二審甚至再審中進行調解。

訴前調解的流程如下:

1,起訴;

2.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

3.法院安排訴前調解;

4、調解員主持調解,不超過20天,調解成功,當事人和解撤訴,不需要文書。法院按照當事人撤訴的方式立案;

5.當事人不起訴的,法院不予立案,退回起訴材料;

6.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法院按照當事人撤訴的方式立案;

7.法院立案並出具民事調解書。

綜上所述,訴前調解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經當事人同意,指定專門調解員或者其他調解組織,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上一篇:私自挪用和使用損壞的消防器材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 下一篇:坦白情節的法律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