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第十條第(壹)、(八)項規定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承擔。當事人在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十三條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清單和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