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社交軟件的聊天記錄未經對方許可而公開,且被曝光的聊天記錄中未公開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則不涉嫌侵犯隱私權,不違法;
2.如果未經允許在曝光的聊天記錄中涉及個人隱私信息,則涉嫌侵犯隱私,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屬於違法行為。
隱私權的賠償範圍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受害人賠償公民精神損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以及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後果,酌情判決。
2.受害人應當賠償因侵犯隱私權造成的其他損失,主要是指財產損失。
綜上,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32條
自然人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騷擾、揭露、公開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和平相處,不願意被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
第1034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以隱私方面的規定為準;沒有規定的,適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