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受理文書:(1)公民申訴。(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三)備案審批表。(4)裁定不予受理。(5)對不可受理的上訴的民事裁決。(6)駁回起訴裁定。2.開庭前準備階段的文書:(1)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通知書。(二)受理公民申訴案件通知書。(三)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案件通知書。(四)被告應訴通知書。(五)法人和其他組織應訴通知書。3.管轄文件:(1)訴訟管轄協議。(2)管轄權異議。(3)管轄權異議的裁定。(4)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的民事裁定。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當事人和律師在解決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中使用的文件,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範性文件。包括規範性和非規範性。壹般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公證、仲裁機構為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而制作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所有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五條* *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書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