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的真實性是指壹件證據的形成過程本身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示證據的壹方故意偽造的,同時其內容能夠客觀反映待證明的事實。
2.證據的合法性,即符合法定形式的證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七種法定形式,任何不符合這七種法定形式的都不合法;
3.證據的關聯性,證據與要證明的事實之間必須有壹定的聯系。證據根據聯系的緊密程度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庭審中,部分當事人質證證據時,稱證據與本案無關。其實這種說法是不準確的。應該說,證據與壹方當事人(原告或被告、第三人)所要證明的事實沒有關聯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經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第七十條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