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意誌控制,權利消滅事件是可以發生的。
(2)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不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者約定。
(3)訴訟時效的效力是期間和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而不是所有的債權,比如對物的債權。
(5)法官無權主動解釋和適用訴訟時效,這就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本制度的訴訟時效的起算;
即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即自權利人能夠行使請求權之日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